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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验厂之高温津贴标准

Author:auditor   Souce:Sihang  DateTime:2012-6-9 14:53:18   Visits:

对于高温津贴费,多年以来,都只是一个建议性的提案,并没有强制执行的法案。而在客户验厂过程中思航发现,众多工厂对于这一块有很多疑问,比如高温津贴费到底是不是一定要支付?支付按什么标准支付?在什么时间支付?要支付给那些人?其实在此之前就高温津贴国家或地方政府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令标准,审核员在验厂时并不会关注高温津贴这一块的内容,在这一项也从不开出违规项给工厂。但是从2012年6月1日开始,支付高温津贴费已成为广东地区的强制性标准,广东企业需要认真的贯彻落实,也不要因为自已的疏忽,而在验厂过程中因小失大,影响到验厂的结果和客户订单。

 
如何理解最新出台的高温津贴标准,思航认真的研究了《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认为如下几条是各家企业应当认真学习并参照执行的,这也明确回答了上述诸多疑问。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三条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四条 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第二段,为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要求,现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

如果清楚了上述有关高温津贴的标准和要求,相信各企业就能结合自已工厂的情况进行准确的判断,并参照此条款严格执行相关的津贴标准,完全遵守法律要求并满足到客户验厂的标准。如果对于验厂有关高温津贴的标准还不能完全把握和理解的话,思航验厂建议您拔打020-84224938直接面对验厂专家,以更加详细的理解客户验厂之高温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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